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前审查 |
编码 | 120102MZW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其主管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
实施机构 | 中共河东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确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出具审查意见。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222303 邮箱:hdqwtzbmzzj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泰兴南路32号党政办公区D座208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