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背离合同订立协议的处罚 |
编码 | 120102ZJWCF01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东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普通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4138499 电子邮箱:hdqzjwxzzf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