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监督管理 |
编码 | 120101SRW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维护运行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其他区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维护运行管理。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日常维护-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负责对辖区内功能性照明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来电来访等渠道的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维护。 3、资料存档,监督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3315 电子邮箱:hpqcsglwsr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