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
编码 | 120101SRWJC01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在本辖区的具体组织实施。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前期建设-日常维护-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根据市相关部门下达建设计划,工程立项后进行招投标,组织中标单位进行施工。 2、对实施建设的点位进行日常巡查、维护、监督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3315 电子邮箱:hpqcsglwsr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