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的重大活动、节日期间的保障管理 |
编码 | 120101SRW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三章 第三节第三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时间执行。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容景观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时间统一启闭辖区内景观照明设施。 2、督促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并按照统一时间配合启闭。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123315 电子邮箱:hpqcsglwsrjg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山东路1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