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并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
编码 | 120101AJJ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科 和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196338 电子邮箱:hpqyj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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