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 |
编码 | 120103MZJJF01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区级负责对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申请——受理——审查——确认 |
责任事项 | 1.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274089 电子信箱:hxqshjj-shj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耳环路9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