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区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编码 | 120103WHJXK02004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认为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会; 5.作出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815 电子邮箱:hxqwl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8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