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理意见 |
编码 | 120103WHJQT02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报告-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处理意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认为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会; 5.作出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815 电子邮箱:hxqwl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8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