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编码 | 120103WHJ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参照执行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经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报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召开非遗专家评审会; 5、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传承人名单; 6、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传承人名单。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278815 电子邮箱:hxqwl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8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