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ZJWJC10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2.《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房地产管理局(执法监察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35727 电子邮箱:fangguanjuzhifadui@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静海区静文路2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