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L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 、(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关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732,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津南区文旅局,电子邮箱:jnqwlj05@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