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开办游泳场所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LJCF02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关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732,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津南区文旅局,电子邮箱:jnqwlj05@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