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因游泳场所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WLJCF02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文化和旅游局(综合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关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392732,来访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20号津南区文旅局,电子邮箱:jnqwlj05@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