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处理 |
编码 | 120112SFJQT03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法治宣传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议,必要时进行约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审查—责令整改—处理 |
责任事项 | 1.根据履职情况或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处理程序; 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3.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告知整改事项),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 4.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266 电子邮箱:jnqsf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3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