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
编码 | 120112JYJQT03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教育局(职成和学前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下发评估文件—年检评估—下达整改通知—公示结果 |
责任事项 | 1.下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文件; 2.民办学校按照评估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3.组织专家组进行年检评估; 4.如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公示检查结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51100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沽路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