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 |
编码 | 120112SJJQZ01005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
实施机构 | 区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工业商业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联网实时审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报告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者使用通知书--提请审理部门审理--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暂停拨付或者使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或者使用决定 |
责任事项 | 1、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时采取该项措施的,应当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2、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通知书。采取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3、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或者使用决定。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8390726 电子邮箱:tjjnshenjiju@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9号 邮编:300350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