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审核发放 |
编码 | 120225SFJJF05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天津市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案件的补贴发放) |
运行流程 | 案件结案—报送案卷—审核案卷—发放补贴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援助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案件办结后,案卷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0120148 电子邮箱:88530646@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2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