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5CGWZS0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2.《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286号)。 4.《批转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征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36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收费标准; 2.对申报事项依法审核,并告知相对人; 3.做出依法收取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决定; 4.开具征收票据,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9143475 电子邮箱:jzqcg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长城路古街西口南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