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登记 |
编码 | 120225XWTQR2300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人民政府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2782009 电子邮箱:jzqxwtz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政和大街8号下窝头人民政府综合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