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理 |
编码 | 120221CZ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行财采购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开展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根据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认定; 2.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69591734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64号 邮箱:nhqczj04@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