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1SWJZS08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津财综【2014】13号)中第18项第50条列出“水资源费中地下水、自来水超计划加价水费”项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3、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