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104SF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142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出具意见--告知--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
责任事项 |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3. 将审查后的材料报市司法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4026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24号 电子邮箱:nkqsfj_zz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