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新建城市公共排水项目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04CGW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三)竣工验收;(四)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县)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
实施机构 | 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3805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3号 电子邮箱:nkqcgw_bg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