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弄虚作假或不报告结果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GX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执法—形成报告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清洁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坚持“教育规范—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相结合的“三步式”执法规范,可采取制作建议书或通知书等方式督促被执法单位加强清洁生产管理;3.清洁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清洁生产执法工作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527310 电子邮箱:wqgjwd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36号远通大厦13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