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GXJCF03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527310 电子邮箱:wqgjwdb@tjw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36号远通大厦13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