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4SWJZS0800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1)》 第十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 使用自备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按照不同水源委托代收单位征收;临时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信息。 事中: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事后: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按标准进行补偿。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