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4SWJZS11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74号令)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7.30) 第四十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管理规定(2021)》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用水户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工作的监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做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具“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信息。 事中: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事后: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