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水措施专项补助 |
编码 | 120114SWJJF11007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第八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第四十九条“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条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增加有效水源。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取的水费中列支。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上报—批复—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 | 事前: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补助的节水措施进行审核。 事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给予补助资金。 事后: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341218 电子邮箱:wqqswjhhk@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