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编码 | 120114YB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使用他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借、出租的;(二)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医疗文书等的;(三)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四)非法使用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卖牟利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医疗保障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政相对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138146 电子邮箱:wqqybjjdgl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武清区行政中心E栋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