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育林基金征收 |
编码 | 120114QNYNCWZS3701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综[2009]32号)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2.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林业局 津财综 [2009]33号) 一、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3.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财政部 财税[2016]11号)第二条 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武清区林业局网址:www.tjwq.gov.cn/lyj/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958132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新华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