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000SRWZS0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1条收费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专项补偿垃圾清理、运行作业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每吨260元。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卫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在法定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4.征收资金上缴财政。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393171 电子邮箱:xqsr@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