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 |
编码 | 120111SFJQT05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由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申请执业核准材料; 2.区司法局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17186 电子邮箱:xq_fg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