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事项的批准 |
编码 | 120111SFJQT05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事项的申请;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并予批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17186 电子邮箱:xq_fg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41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