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变更、船舶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船舶标志) |
编码 | 120111YGJQR03059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 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安全应急科)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现场组织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已发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87910377 电子邮箱:xqqyg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7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