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
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党编发〔2020〕6号
各区委编委,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经市委编委批准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9号)不再作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天津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党委工作机关合并设立的政府部门等(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是负责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领导机构。
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
机构编制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协调推动、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除行政许可类职权之外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将权责清单中依申请职权列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行政职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工作。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的意见,具体实施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五条 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章 权责清单
第六条 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
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职责是指部门“三定”规定中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组成。
第七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第八条 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
(二)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
(三)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事项。
第四章 动态调整
第九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修改等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增加: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增加的;
(二)承接依法下放行政职权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取消的;
(二)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修改: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修改的;
(二)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三)机构设置调整或部门职责修改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职权的增加、取消,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权责清单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其他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定。
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的修改,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修改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增加、取消行政职权或修改要素的具体法定依据。
权责清单应当调整而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未按要求提出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机构编制部门按年度向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告知本级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下级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及时将其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告知下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部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牵头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督促迟报、缓报、漏报等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职权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内容。
权责清单管理发布网站遭非法入侵、篡改、内容异常等突发情况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暂时关闭网站。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纳入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擅自增加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不按规定时限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党委和政府督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