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编码 | 120000TJJQZ0101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行政处罚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统计局令2019第28号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统计局(法规与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911727 电子邮箱:bctjzh@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