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QMZWQT0202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北辰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检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过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符合以上通过检查;不符合,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391108 电子邮箱:sssyyy0888@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