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指定 |
编码 | 120000QMZWQT0202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中共北辰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批准 |
责任事项 |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不同意设立,则驳回申请。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6391108 电子邮箱:sssyyy0888@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