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市级部分权限委托实施) |
编码 | 120000ZWFWBGSXK02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28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修订)第8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修正)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二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81472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