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ZWFWBGSQT0402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18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29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第30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四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81472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