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使用许可证(甲类)及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子项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编码 | 120000ZWFWBGSQT04055-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修订)第18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6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20条 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四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81472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