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编码 | 120113FZGGWYHXK0201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2013年修订)第9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科、储备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 2.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是否授予承储资质; 3.下达通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1888、26390101 电子邮箱:bc_fg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京津路37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