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验收 |
编码 | 120113FZGGWYHQT05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六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四)年取水量在20万吨以上的。 第十四条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验收。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企业申请—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上报市工信委备案—市工信委通报结果 |
责任事项 |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并组织专家验收。 |
监督方式 | 区发改委电话:26391119 邮箱:bctzs_00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370号发改委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681472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