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
编码 | 120113PDJJC01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普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721890-8013 电子邮箱:pdjjm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万科花园路与渭河道交口普东街行政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