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的审核 |
编码 | 120113RJJQT04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瑞景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677950 电子邮箱:ruijingjie@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北辰区龙泉道西头瑞景街道办事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