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编码 | 120113DAJJL01008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实施机构 | 区档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表彰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817214 电子邮箱:bcqqw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8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