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编码 | 120113SJZXK0101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第44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7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8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973333 电子邮箱:sjznet@yeah.net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人民政府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