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拉闸断电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GYHXXH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2007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除维修和维护电力设施需要停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闸断电。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拉闸断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运行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1484 电子邮箱:bcqgx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42号 邮政编码:3004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