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3RSJ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6391044 电子邮箱:bcqldbzjcd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2号 邮编:3004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